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网络申报工作的通知(上海市临港地区“十三五”期间
安商育商财政扶持实施办法)
一、支持范围
“本办法的落户企业财政扶持对象应当符合如下要求:
1、按照贡献匹配、对等承诺原则,在临港地区注册、纳税,属于本地区财政户管,且年度经济贡献应超过10万元(含)人民币;
2、符合临港地区“十三五”产业规划导向,有利于科创中心主体承载区建设;
3、属于轻资产型,不占用招商资源或少量占用资源。”
二、扶持方式
1、“本办法所规定的落户临港地区的企业,以“十三五”期间为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期限范围,协议扶持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。”
本条规定扶持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止。
2、“企业根据实现的增加值、利润总额形成浦东新区经济贡献,可申请在“十三五”期间获得一定扶持。按照浦东新区关于安商育商财政扶持的相关规定精神,按照企业在临港地区的设立年限,原则上扶持力度按2018年、2019年、2020年分别最高不超过浦东新区区级财力70%、60%、50%;在本办法施行之前,2018年1至6月间设立和存量企业按原政策口径和扶持方式执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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