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申报(复核)的通知 各区科经委、经委(商务委)、招商服务中心: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全力打响上海“四大品牌”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强化创新引领,加快培育新兴动能,结合本市“五个中心”建设和“四新”经济发展的要求,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、精细化、特色化、新颖化发展之路,现就做好2018年度本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推荐申报(复核)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申报对象 新申报对象: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、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[2011]300号)的中小企业。 复核对象:2016年度上海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 二、主要条件 (一)通用条件 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%,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%。 (二)专项条件 1.专业化。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、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,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。 2.精细化。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,R&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%,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(含1项)、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(含3项),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(含1项),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(县)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、企业工程中心。(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) 3.特色化。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、独有性、独家生产的特点。近两年内主持制(修)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,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、上海市著名商标、上海市名牌产品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、上海市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称号。 4.新颖化。拥有强大原创能力、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,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,适应消费者(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)行为的改变,符合“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”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。 (三)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,不得确定为本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,已确定为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的,取消其资格: 1.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; 2.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、质量事故的; 3.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; 4.有偷税、漏税行为的; 5.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。 三、服务和管理 (一)将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作为重点,在人才队伍建设、技术创新、市场开拓、品牌培育、管理提升、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服务。 (二)对确定的上海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实行月度运行监测制度,企业应按要求填报运行信息。 (三)对上海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。已获得“专精特新”称号的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。对不参加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企业,取消上海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称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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